日本对华口头“武力威胁”涉嫌违法
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国际法受到日美两国践踏的结果。最近,日本国会通过相关决议无视这一事实,企图单方面认定钓鱼岛归属,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首先,日本明治*府于1885年3次调查后认定,钓鱼岛是中国命名的岛屿,没敢立即占领,直到甲午战争中的1895年1月14日才通过内阁会议秘密决定占有。这完全是以战争为背景的非法窃占。此后,日本又利用1895年4月签署的马关条约殖民统治台湾,于1896年把钓鱼岛租借给日本民间进行殖民开发。 其次,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后,必须遵守开罗宣言,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归还中国。不过,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荣作内阁强调,根据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钓鱼岛曾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划归美国托管。1971年日美达成归还冲绳协议,所涉及的地理范围也是基于旧金山对日和约。于是,1972年日本恢复对冲绳主权后,立即开始对钓鱼岛实行非法的所谓“管辖”。 其实,早在1950年至1951年,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就曾3次发表声明强调: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并对美国所谓托管琉球(冲绳)表示反对。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来不属于琉球(冲绳)的一部分,更非日本领土。从1971年起,中国*府就明确反对美国归还冲绳时把钓鱼岛的行*管辖权擅自非法交给日本。 第三,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号召捐款购岛,野田内阁也表示要购岛,实现所谓“国有化”,甚至宣称如果日本海上保安厅难以应付,将出动自卫队。美国反复承诺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这些都是非法和徒劳的。因为伴随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其利用甲午战争窃取的领土权益均告作废,钓鱼岛早应物归原主。日本国内对窃取赃物的“倒买倒卖”均无法律依据和效力。 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惜出动自卫队”的危险言论,已对中国构成口头“武力威胁”,并涉嫌违反以下法律体系: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2、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也规定,必须按两国宪法行事。 联合国之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日美安全条约第一条规定:……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只要对中国构成武力威胁,无论是国会决议、*府法令还是首相发言,都是违反上述国际法规、国际条约和日本宪法的。据此,必须奉劝日美两国不要在钓鱼岛问题上一错再错,再干违法的事。 (作者为本报特约评论员、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中方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