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重企业设置一类污染物单独排放口验收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规范一类污染物排放,推动重金属污染减排,我委下发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一类污染物有关规定的通知》(深人环〔2013〕116号),要求涉重企业设置一类污染物的单独排放口,并达到相关排放限值的要求。现请你单位按照管辖范围督促市管企业开展验收工作,相关验收事宜按照各部门议定结果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促,委污染防治处组织验收,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监测中心站参与现场检查,市监测中心站负责验收监测,验收监测规范由市监测中心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并在站上公开。
二、市东深水源办监管的企业由市东深水源办组织验收,市监测中心站协助。
三、有关企业申请的验收资料包括:设置一类污染物的单独排放口的技术改造方案(3份);企业关于一类污染物100%收集的承诺书(3份);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四、现场检查核定企业是否达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一类污染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附件要求,对满足要求的企业,市监测站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验收监测。验收监测合格后我委下发验收决定书。
五、对于9月30日之前未完成验收工作的企业,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东深水源办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联系人:王煜
电话:2391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