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要案情
某女,28岁,某年2月24日因“咳嗽、咳痰、胸闷2个月余”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结核性胸膜炎,其2个月前曾剖宫产一男婴。
3月11日08:00,该女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烦躁、口吐白沫,检查见其右侧肢体僵硬,肌张力增强,于当日转医院,诊断为急性左侧脑梗死、围产期心肌病等。7月17日出院时遗留右侧肢体运动欠灵活,协调障碍。患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并导致目前的不良后果,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1.2病史摘要某年2月24日,患者“因咳嗽、咳痰、胸闷2个月余”医院治疗,诊断为“双侧结核性胸膜炎,剖宫产术后”。
2月23日(医院)胸部X线片示:右肺及左肺下叶可见斑片状、条索状密度增高影,边缘模糊,双侧胸腔可见大量积液,气管居中,心影大小正常。心脏超声示心脏增大。予异烟肼、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利福平针四联药物抗结核治疗。
2月25日09:30胸部彩超示:右侧胸腔积液深约96mm,左侧胸腔积液深约60mm,胸腔穿刺抽出*色浑浊液体约mL。
2月26日痰培养+药敏+菌型鉴定未见抗酸杆菌生长。
2月27日胸腔积液结核分枝杆菌涂片阴性;胸腔积液常规检查提示,*色液体,微混,李凡他试验阳性,胸腔积液比重1.,白细胞计数x/L(正常参考值0~x/L),以淋巴细胞为主;胸腔积液脱落细胞学检查未发现癌细胞。2月27日、28日结核菌素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2月28日胸腔积液结核分枝杆菌脱氧核糖核酸检测结果为0U/mL。
3月3日10:00抽出*色浑浊胸腔积液约mL。
3月5日10:00抽出*色浑浊胸腔积液约mL。3次共抽出*色液体约mL。
3月11日08:00,患者突然出现意识丧失、烦躁、口吐白沫,11:00患者神志仍未恢复,烦躁不安、右侧肢体僵硬,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4mm),对光反射迟钝,颈软,无抵抗,右下肢肌力增强。于当日12:14转医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左侧脑梗死,结核性胸膜炎?颅内血管狭窄?心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胸腔积液待查”。
同年3月11日患者因“言语不能、右侧肢体无力5h”入医院神经内科。急诊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血压17.3/12.0kPa(/90mmHg);神志清晰,精神差,混合性失语,智能无法检测;两侧额纹对称,右侧鼻唇沟稍浅,伸舌不能;右侧肢体肌力1级,余肌力正常,右侧肢体肌张力下降,双侧腱反射对称,右下肢巴宾斯基征阳性,共济运动正常,脑膜刺激征阴性。拟诊:急性左侧脑梗死。给予脱水、降颅压、神经营养、营养支持等综合治疗。临床考虑围产期心肌病并发脑梗死等诊断,予以心肌营养、强心、利尿等治疗,病情相对稳定。
3月24日检查结果显示:凝血酶原时间14.5s(正常参考值9~13s),国际标准化比值1.29(正常参考值0.70~1.27),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35.50s(正常参考值23~40s),纤维蛋白原2.13g/L(正常参考值2~4g/L),凝血酶时间17.60s(正常参考值14~21s),D-二聚体0.30mg/L(正常参考值0~0.55mg/L)。4月2日头颅CT示:左侧基底节区及额颞顶枕叶高密度影,考虑梗死后出血。
经过3个月的综合康复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后于7月17日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右上肢肌张力有所降低,肌力明显增强,能够独立行走,肢体平衡性和关节灵活性明显改善,但右上肢运动欠灵活,行走时右下肢运动不协调。出院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围产期心肌病,心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继发性癫痫。
1.3法医学鉴定
体格检查:发病后第4年3月23日,步入检查室,言语欠流利。双肺呼吸音清,心界不大,心率67次/min,无杂音;右侧肢体运动不协调,右手大、小鱼际肌萎缩,右足内翻肌张力增高,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4级。
1.4鉴定意见
医院对被鉴定人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右侧肢体运动障碍)之间存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40%。
2.讨论2.1关于围产期心肌病
围产期心肌病是指发生在妊娠最后1个月到分娩后5个月内,以心肌病变为基本特点,且不符合其他已知诊断的特发性心力衰竭,全世界妊娠妇女中围产期心肌病总体发病率约1/,高龄、多产、多胎及有妊娠中*史的产妇发病率较高。
围产期心肌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目前尚不清楚,主要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较为明确的病因包括病*感染、内分泌紊乱、遗传、年龄偏大、肥胖、多胎妊娠、妊娠高血压、贫血、酗酒等。
临床表现为:(1)心脏扩大,以左心室扩大为主;(2)心力衰竭,表现为进行性加重的劳力性呼吸困难和体循环淤血体征;(3)心律失常,各种类型心律失常均有,以室性早搏和心房颤动最多见;(4)栓塞,脑、肺、肾动脉栓塞最常见。
王孝英等报道围产期心肌病影像学表现为心脏增大占90%,肺淤血占98%,伴胸腔积液占50%。贺美丽报道30例围产期心肌病患者,并发胸腔积液、心包积液12例,占40%,进而说明围产期心肌病并发胸腔积液较为常见。
临床上易将围产期心肌病误诊为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合并肺淤血、胸腔积液时易误诊为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临床诊治不及时可能延缓疾病康复,少数可能并发脑、肺等重要器官梗死,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因此,积极正确的诊治十分重要。本例临床上行3次胸腔穿刺共抽出*色液体约mL,说明胸腔积液量较大,分析其与心力衰竭有关,心力衰竭时胸腔积液双侧更多见。
2.2关于诊疗和说明义务
2.2.1注意义务
首先,医务人员对该患者疾病发生的特殊时期(围产期)及辅助检查结果(心脏超声示心脏增大)未引起足够的注意,未对心力衰竭行进一步检查和会诊。其次,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时未及时行颅脑相关检查。最后,患者在住院诊疗过程中结核诊断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抗结核分枝杆菌药物等。
2.2.2肺结核断的排除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病原学(包括细菌学、分子生物学)检查为主,结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胸部影像、相关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等,综合分析作出的诊断,但主要是以病原学、病理学检查结果作为确诊依据。本例细菌学检查示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分子生物学检查胸腔积液中结核分枝杆菌脱氧核糖核酸结果为0U/mL,2次结核菌素试验阴性,医院行结核方面的检查较为全面,基本可以排除结核。
2.2.3围产期心肌病误诊误治
患者系青年女性,行剖宫产术后2个月余,产后逐渐出现咳嗽、咳痰、胸闷症状。院前检查发现有胸腔积液并进行性增多,入院后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脏增大、心功能下降。对于在围产期出现的心脏扩大、心力衰竭,首先应考虑围产期心肌病。而该例患者住院病历中未提及围产期心肌病,治疗方案以抗结核治疗为主,存在误诊误治。围产期心肌病患者发生外周血管栓塞、肺栓塞、心室血栓、脑梗死、冠状动脉内血栓等风险增高,若合并心律失常则发生栓塞性疾病的概率会更高,综合评估该患者需要抗凝治疗,降低血栓栓塞的发生,而医院未采取该项治疗措施,致患者后续出现脑梗死。
2.2.4脑梗死及其后遗症诊治不足
围产期心肌病虽然少见,但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却较常见,合并脑梗死国内也有报道。本例患者突然出现意识障碍、烦躁、口吐白沫、双侧瞳孔不等大等,医方未及时行颅脑相关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综上所述,医方将围产期心肌病误诊为肺结核,影响了后续治疗。虽然围产期心肌病在临床上不属于常见病,但对于围产期出现心脏扩大及心力衰竭的患者应考虑到该病。患者发病后医方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检查及治疗,说明医方对心力衰竭的诊断及治疗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另外,患者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双侧瞳孔不等大等情况,医方未能尽快明确颅内病变性质,延误了诊断及治疗,故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来源:法学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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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年7月出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证号:。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后自学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曾在部队服役24年,历任团*治处干事、副主任、师*治部组织干部科长、师*治部副主任(上校*衔)。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烟台市法律援助爱心律师专家团成员。
自执业以来,致力于知识产权和民商法的研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尤其在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企业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大型项目的洽商谈判,并为顾问单位起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及催收应收账款,处理顾问单位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曾经代理的专利侵权、专利权属、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商标行*诉讼、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以及医疗纠纷案件均获得成功,其代理的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代理的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系列维权案入选年度、年度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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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获得的荣誉: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年被法易网评为百强公益律师和全国百强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评为“烟台市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烟台市律师协会、胶东在线网站评为“网上问法优秀律师”
年被评为烟台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服务标兵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委评为“优秀共产*员”
年被烟台市司法局评为“烟台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曲延兴律师代理过的典型案例:
1、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三终字第号),代理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1、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卡斯特”文字是善意使用,没有故意傍名牌的不正当意图,也没有突出使用李道之的注册商标“卡斯特”;2、“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与注册商标“卡斯特”不相近似;3、张裕卡斯特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葡萄酒不会与李道之的“卡斯特”葡萄酒产生混淆;4、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在年之前不被消费者所认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2、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伟江、烟台中裕酒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侵害原告“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3、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民三初字第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鲁民三终字第30号)代理一审原告、二是被上诉人,以原告生产的“烟台古酿”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被告擅自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烟台市中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案入选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4、烟台威力狮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路昊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5、刘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芝民人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2万元。
6、曲XX诉蓬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蓬莱市人民法院()蓬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代理意见,本案病历虽经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但由于鉴定时,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发现,因此,对鉴定的事故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补充鉴定,法院和省医学会均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补充鉴定的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6元。
7、姜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栖霞市人民法院()栖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原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代理意见,根据患者的肺CT检查报告建议复查除外肿瘤,而经治医生在未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患者患的是冠心病,按冠心病治疗,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肺癌,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0元。
8、孙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招远市人民法院()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代理原告,庭审中,代理意见,由于患者在被告处感染乙肝,导致不能进行肾移植手术,造成患者需要承担的巨额的医疗费,医院应承担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所需费用与进行肾移植手术所需费用的差额部分,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乙肝及肾病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元。
9、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知)初字第号),代理原告,代理意见,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原告不存在行*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考虑到行*诉讼的救济价值,从节约行*相对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机关审查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视角出发,应当采纳原告要本案中提交的新的补强证据。“解百纳”商标系张裕公司于年创设的臆造性文字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张裕公司多年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解百纳”商标及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解百纳”葡萄酒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核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将淡化原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解百纳JB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执业准则:敬业、守诚、公平、自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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