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属于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关于二级伤残的评残标准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三。关于二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关于二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x70%x人数x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关于二级伤残的办理流程及手续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
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变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部门应当受理。
六。关于二级伤残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提起行*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一个月内单位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分析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2一年内工会或个人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省社保局、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申报)。
3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死亡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接诊的,需提供的接诊记录。
二、流程
1申请的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故需要延长申请时限的,需报社会保险行*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大厅收取材料
A、材料齐全,录入系统、打印申报认定工伤审批表,向申请人和工伤处分别出具行*确认审批事项收文回执和行*确认审批事项移交告知书。
B、材料不齐,告知申请所需的材料
3审核材料
A、材料不完整的,下达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
B、材料完整的,应当最迟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录入系统,打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C、个人申报需要单位举证,录入系统、下达举证通知书。单位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同附件5)
D、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录入系统、下达中止决定书。
E、需要进行调查的,录入系统、下达调查通知书。
交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4认定工伤
4、认定工伤
A、提出拟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集体研究决定。
B、上报处长、主管厅长批准。
C、录入系统,打印决定书。
5追加部位
经研究同意追加的,录入系统、下达决定书。
6重新认定工伤
经集体研究报处长、主管厅批准后,录入系统、下达认定或不认定决定书。
交大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八。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等部门制定。
3、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